广州规定私有不可移动文物将有“保养”补贴

来源:古建网 发布时间:2014-02-24 围观:2192次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翔在相关报告中介绍,文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也是全社会的财富,所有人无论是否具有修缮能力,政府都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大型工程卖地前先考古勘探


邢翔介绍,有意见认为,此前草案关于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和在埋藏区以外区域进行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不妥,若土地出让之后,建设单位在施工时才发现文物,有可能导致文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并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工期。


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和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土地出让之前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大型工程该如何界定?草案规定: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辖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在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者扩建道路、桥梁、高速路、地铁、管网等重大线形工程。


业主不抢救文物要承担修缮费用


邢翔还称,此前草案关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只有在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情况下,政府才对其文物的修缮、保养给予补贴的规定,严重影响所有人保护文物的积极性,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也是长期困扰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必须予以切实解决。


对此,草案修改条款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其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草案还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其所有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记者/郑佳欣 实习生/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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